胡继晔:深圳先行研究数字货币可以加速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相互融合
【金色相对论】深圳获准开展数字货币研究:发展转折点or落地新机会,于8月23日在金色财经社群进行直播,jinse.com VP、CoinTime COO佟扬对话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学位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继晔。
胡继晔,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学位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政 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工学学士,清华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硕士,中 国社科院国民经济学博士。2010-2011 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 商学院访问学者,2019 年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胡继晔: 谢谢邀请。
佟扬:第一个问题是:国家对深圳提出了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要求,这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和深圳数字经济的发展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胡继晔: 关于数字经济的话题,需要从6.29日习总在大阪的讲话谈起。
习近平在 2019 大阪 G20 数字经济特别会议中指出:数字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深刻重塑世界经济和人类社会面貌,要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要共同完善数据治理规则,确保数据的安全有序利用。
再加上最近中央对深圳的重大决策,我认为深圳在数字经济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我最早1992年去过深圳,到现在27年了,期间多次去出差,最近一次是5月份,感觉深圳的发展走出了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真正成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深圳的数字经济、互联网的发展以腾讯为代表,取得了长足进步。
目前以互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已融入到国内经济社会各领域,正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伴随我国数字经济的崛起,以区块链、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加速突破应用,为我国经济转型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 随着信息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数字化的进程接近尾声,传统互联网商业模式存在的主要日益凸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互联网商业受制约于电商平台信息孤岛,削弱实体制造业商品流通主导权。
当前,企业产品线上销售,总是绕不开垄断产品与消费信息的电商巨头平台。海量的产品与消费数据掌握在这些电商中介巨头手里。供应厂商在电商平台销售的数据、信用记录,以及消费者购物行为信息,被封装在淘宝中心化的大数据库里。当商家想从一家电商平台转战去另一家商城做生意时。但由于商业壁垒,原电商平台不可能把自己赖以牟利的数据资源平白交付给另一家电商。同样新电商平台也不会接受难以考证真伪的外部信息作为自己商城经营的依据。厂商与消费者积累的大量数据无法平移。只能完全依附于各个电商平台,而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从一家电商转战到另一家,积累的一切数据只能清零。信息互联网时代实体制造业在电商巨头面前并没有太多话语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整个网络正即将迎来由信息互联向价值互联演变的新机遇。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信任化分布式记账方式,实现了数据的不可篡改,保持了数据转移过程中的一致性,可信性。为构建整个价值互联网,提供难以替代的技术支撑。
如何借助由区块链底层技术所构建的价值互联网,加速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相互融合。如何改变网络信息被分割现状,打破互联网中介信息孤岛,解除制约商品价值流转束缚,加速商品任意流转,改变传统电商平台分割营销模式,让网络间的相互协作更便捷。
因此,此次国家对深圳提出了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要求,这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和深圳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与传统互联网完全不同的机遇和挑战。 深圳完全可能再诞生一个或者几个与腾讯比肩的数字经济世界级的企业。
佟扬:第二个问题是:请您从央行近几年对数字货币研究的态度和进展谈起,您认为此次中央在深圳试点数字货币研究是否预示着数字货币发展的春天?数字货币规模化落地还有多久?此外,这对加密资产的发展有哪些影响?
胡继晔: 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一直讲金融监管这门课,对数字金融最初就有一些疑惑:2014年的时候发现瑞波币在实现跨国转账时可以绕过《反洗钱法》,就对数字货币本身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
也是在同一年,央行已着手研究发行数字货币,至今已有5年。2017年1月,央行在深圳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2018年9月,该研究所搭建了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截至2019年8月21日,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申请了设计数字货币的专利共74项。
就在前天,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再次为数字货币发声。其官微发布两篇文章:《范一飞副行长: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和《人民银行支付司穆长春:中国央行数字货币采取双层运营体系,注重M0替代》。同日, 人民日报海外版也发布文章称,数字人民币既不是虚拟货币,也不是电子钱包。
自今年 8 月份以来,法定数字货币频频在官方表态中露面:
8 月 2 日,央行在 2019 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上表示将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步伐。
8 月 10 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表示央行数字货币 “ 呼之欲出 ” 。
8 月 18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到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等创新应用。
而拥有官方背景的深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也在本月初发布招聘区块链研发工程师和研究院的消息。
由此可见央行对数字货币研发的高度重视。
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定义是 “ 基于国家信用、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 ” ,国家是货币形式发行的最高权力。其次,央行数字货币有国家信用支撑,价格波动较小,并不会对本国金融体系的正常秩序产生影响,我个人的理解是:很类似于数字钱包,比如余额宝或者财付通。
此前央行副司长穆长春在伊春论坛的发言中表示, “ 对老百姓而言,基本的支付功能在电子支付和央行数字货币之间的界限相对模糊,但央行未来投放的央行数字货币在一些功能实现上与电子支付有很大区别。 ”
他说:“以往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转移必须通过传统银行账户才能完成,而央行数字货币可脱离传统银行账户实现价值转移,使交易环节对账户依赖程度大为降低。” 也就是说,央行数字货币既可以像现金一样流通,也可以实现可控匿名,这是不同于余额宝或者财付通的地方,因为余额宝或者财付通的所有支付无法做到匿名,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是不足的。
可以把央行数字货币视为M0(通货)的替代,这是因为M1,M2已实现电子化、数字化,而现有流通中的现金容易匿名伪造,电子支付工具又不能完全满足用户对匿名支付的需求。因此,央行数字货币注重M0的替代,能够平衡用户对便携、匿名的需要及现钞属性和特征之间的关系。 央行推出数字货币,既不是虚拟货币或电子钱包,也不是替换现有的人民币体系,而是对流通现金具有一定替代性的全新加密电子货币体系。
深圳可能是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最佳的试验区 ,over。
佟扬: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国内外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差异?结合目前的发展状况,国内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应重点在哪些方面发力?
胡继晔:
监管首先要从数字货币的基本技术 -- 分布式记账来考虑。
分布式记账技术是对复式记账的一场革命。与复式记账的同一交易被记两笔或者两笔以上的情况不同,在分布式记账中被认可的交易信息将被确认形成区块并记入所有参与者的 “ 账本 ” ,区块链上的每一个区块都会被盖上唯一的 “ 时间戳 ” ,该时间戳能够证实特定数据必然存在于某个特定时间。 在这种分布式记账技术中,所有N个参与者记账信息是完全相同的,篡改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比如在100人的微信群里有人发了只能10个人领的红包,抢红包的记录在每个手机终端都是完全一样的,“时间戳”记录了这10个红包被领取的准确时间和领取人,由于所有群友的终端都记录了这个红包的领取记录(分布式记账),因而根本无人怀疑这个红包的账目是“假账”。区块链上发送比特币的记录也是如此,接收方可通过自己的私钥接受比特币,但在链上的所有人都记录下了这笔交易,进而保证了同一笔交易的唯一性,即避免了双重支付,如同红包的数量设定为10个的话,无法领出第11个。 分布式记账确保了如果想要修改某个区块内的交易信息即其中的一个 “ 账本 ” ,就必须完成该区块及其后续连接区块的所有工作量,如同在所有群友的手机上修改红包发放记录,这种机制大幅提高了篡改信息的难度,使得 “ 不做假账 ” 真正在技术上得以实现。
一些国际组织已经认识到数字货币的监管问题。
G20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在2017年提出的,鉴于金融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机构和国家当局应在其现有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框架中考虑的金融科技问题,其中就包括数字货币的配置。
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联合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考虑到分布式账本技术将在根本上改变资产的维护和存储方式,该原则包含以下六项内容:第一,降低复杂性;第二,提高端到端处理速度,从而提高资产和资金的可用性;第三,减少跨多个账本管理基础设施的协调工作;第四,提高交易记录的透明度和不可篡改性;第五,通过分布式数据管理提高网络弹性;第六,降低运营和金融风险。
FSB于2018年确认了加密数字资产是一种私人资产,具有数字化交易方式功能和特点。FSB意识到加密数字货币底层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可能在未来大有益处,在证券结算、资产登记、交易报告和普惠金融等方面有广泛应用,同时警惕地监控着加密数字资产相关的潜在金融稳定风险:加密数字资产的匿名特性可能导致无法找到违反监管规则的责任主体,带来洗钱、逃税等问题的加重。鉴于很多加密数字资产平台在本质上是跨国界的,这些问题通常都需要国际协调,也需要国际标准制定机构认真考虑。
今年4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再次发布《加密资产监管机构名录》。该名录提供了处理加密资产问题的FSB成员国监管机构及相关国际监管机构的信息,包括25个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以及7个国际组织。在该名录中,FSB认为中国加密资产的机构包括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中央银行。
美国对于区块链、虚拟货币、ICO的监管主要是在其《证券法》的框架之内的。201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所有的ICO除非得到豁免,否则必须进行注册。2018年,SEC发布《投资者公告:首次代币发行》,确认代币有可能成为证券,不论是以数字货币、代币还是其他名义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进行穿透分析。涉及“汇款”(法币和加密货币)的所有服务都必须遵守AML(anti-money-laundering反洗钱)和KYC(know-your-customer了解你的客户)标准。
2016年6月2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分布式账簿技术应用评估》报告,讨论在证券市场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能性。欧盟各国监管机构普遍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本质而不是技术形式实施监管,对属于金融领域的业务活动实施“穿透定性”。2018年5月25日,关于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欧盟新一代制度规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全面施行。
欧洲央行还对数字基础货币进行了评估。
数字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中央银行的负债。欧洲央行认为在考虑向非银行用户发行数字基础货币之前,必须了解数字货币对价格稳定的影响。并且,对于数字基础货币的价值需要基于以下原则进行评估:(1)技术安全;(2)效率;(3)技术中立;(4)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如果选择向非银行用户提供数字基础货币,数字基础货币是基于账户或价值、提供数字货币的方式、数字基础货币的利率、数字基础货币技术都是需要仔细权衡分析的方面。对于欧洲央行而言,如果向非银行用户发行数字基础货币会导致监管履行不能,为避免负面影响,欧洲央行可能还是不会改变目前的做法。
可以发现,国际上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大致的框架,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的香港证监会于2017年9月发布《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表示虽然一般ICO发行或销售的数码代币被视为“虚拟商品”,但若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证券”特征,则需接受香港证券法规监管。具体规则如下:第一,若该代币代表对发行企业拥有的股权或所有权权利,则应视为“股份”;第二,若发行人可于指定日期向持有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则应视为“债券”;第三,若ICO项目管理者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并投资于不同项目,代币持有人有权分享相关投资回报,则应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要以香港公众为服务对象,就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牌照并受证监会监管。2019年3月28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确定了证券型代币(STO)的含义:“STO通常指具备传统证券发售属性的特定代币发行,当中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拥有权(例如黄金或房地产)或经济权利(例如利润或收益的分占权)的证券型代币。证券型代币一般仅发售予专业投资者。”
在国际范围内,对金融领域区块链带来的挑战是全球化资产流动和单一的主权国家各自监管之间存的对立,常规的证券交易及股票都必须在特定机构交易,是中心化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交易则可以突破此种中心化机构既有障碍:新加坡买币--提取出来存储到特定的比特币软件钱包—到马耳它虚拟货币交易所卖掉。一个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或交易所监管,通常只能在自己的主权国家空间范围之内。2018年5月,泰国通过《数字资产皇家法令》,针对虚拟货币的交易监管内容与形式,几乎完全参照现行的传统《证券法》,但如果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在它国实施,通过虚拟货币全球流动与价格传导,进而影响泰国交易市场上的价格,该法令不能对泰国境外进行管辖,难以实现立法目标。因此单一国家的法律监管与各自为政,必然面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全球化的流动和交易的巨大挑战,而要有效协调全球所有国家统一法律监管。
因此,我个人认为下一步需要的是设定监管规则 ,这也是我筹建了“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治研究中心”的初衷,希望法大在数字金融监管领域能够为国家建言献策,做出更大贡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