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CLARITY法案,数字资产监管清晰化的一大步
原创 | Odaily星球日报( @OdailyChina )
作者|Golem( @web3_golem )
美国数字资产市场清晰法案《CLARITY Act》分别以 47 比 6 和 32 比 19 的票数通过美国众议院农业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议,即将提交众议院进行全体表决。
《CLARITY Act》全称为“Digital Asset Market Clarity Act of 2025 ”,译为数字资产市场清晰法案,由阿肯色州共和党众议员 J. French Hill 提交,旨在为美国数字资产(加密资产)市场建立清晰、统一的监管框架,并明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在数字资产领域的职责分工,在保护投资者、打击欺诈的同时,为创新(DeFi、稳定币、NFT 等)留出豁免和研究空间。
该法案此前因“特朗普涉足加密活动可能引发利益冲突”而引发众议院争议导致审议受阻,但 6 月 12 日该法案最新修正案中 “禁止特朗普总统及其家人从交易或推广加密资产中获利”被否决 ,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主席 Thompson 表示,“这里不是讨论总统道德的地方”,审议才得以继续。
Odaily星球日报将在本文中主要概述《CLARITY Act》法案中的关键内容(借助了 ChatGPT),并分析对加密市场的后续影响。
《CLARITY Act》法案主要内容
自 2013 年 Mt. Gox 交易所破产到 2022 年 FTX 崩盘等安全事件对加密和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 SEC 与 Ripple 等加密项目频繁持久的法律纠纷都凸显了“证券”与“商品”界定的模糊性。同时,SEC 与 CFTC 均对数字资产都部分监管权,但二者在定义、执法标准乃至市场准入上存在重叠与冲突。因此《CLARITY Act》的诞生能清晰划分两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避免监管混乱。
《CLARITY Act》法案主要共分为五部分,覆盖从定义、交易到监管与创新支持的全流程。
Title I:定义与规则制定
第一章主要在《 1933 年证券法》、《 1934 年交易法》、《商品交易法》中修订新增明确定义“区块链”、“区块链应用/协议/系统”、“去中心化治理系统”、“数字资产”、“数字商品”及相关市场参与者(发行人、关联人、相关人)等核心概念;要求 SEC 和 CFTC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配套规则制定,并为数字商品交易所、经纪商、交易商设立临时注册制度。
其中对于数字商品的定义与《商品交易所法》第 1a 节赋予该词的含义相同。《商品交易所法》第 1a 节中数字商品的定义如下:
“与区块链系统(blockchain system)内在关联的数字资产——即该数字资产直接用于或源自于区块链系统的功能或运营、或用于该系统所提供的服务——且其价值来源于或预计来源于对该区块链系统的使用。”
同时明确排除了支付型稳定币 USDT、USDC 等、证券化代币和其它非投机性资产如艺术品、游戏道具、虚拟土地不属于“数字商品”范畴。
Title II:数字商品的发行与销售
第二章主要对“投资合约型资产”进行了认定、设立初级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豁免条件以及规定成熟区块链系统要求等,并明确这些规定将在该法案签署生效之日起 360 日后生效。
该法案认定一个数字商品满足点对点独立转让要求和依投资合约进行销售即被认定为“投资合约型资产”。换句话说,凡是在资本募集中,按照证券法意义上的投资合约方式销售的数字商品,即在该交易环节被归类为“投资合约型资产”;而当这些资产在二级市场上由非发行人(或其代理/承销商)转售时,则不再构成投资合约(即不再需适用证券法),仅保留其“数字商品”身份。
同时对于初级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豁免条件也做出了说明。数字商品初级发行资格仅限数字商品的发行人, 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最高可募资 7500 万美元,发行人需在发售前将披露文件提交 SEC,并取得生效或确认函后方可开展销售。
二级市场交易豁免主要针对原先通过投资合约方式发行并在二级市场转让的数字商品。 只要该二级转让行为不涉及原始发行人或任何受其控制的实体,则该行为就不再被视为原投资合约的“要约或销售”,不适用于《 1933 年证券法》的证券交易监管。
Title III:SEC 下的中介注册
第三章主要 将“受许可对支付稳定币”与数字商品纳入了 SEC 反欺诈执法范围 ;同时对 DeFi 活动设定定向豁免,对银行托管、经纪商/交易商披露、外国对手参与等专题开展了研究。
6 月 9 日,在 Paradigm、Uniswap Labs 和 Jump 等 10 个组织的 联合声明 下,《区块链监管确定性法案》(BRCA)被纳入最新版本的《CLARITY 法案》,具体体现在对去中心化金融(DeFi)及区块链开发者的定向豁免条款中。
凡是仅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与区块链系统或 DeFi 交易协议运行相关的活动,都不适用《证券交易法》第 15H 条及其衍生规则(但仍受反欺诈/反操纵条款约束):
-
网络事务处理:编译、转发、检索、排序、验证网络交易或类似职能。
-
节点与计算服务:提供算力、运行节点/预言机、带宽或其他类似附带服务。
-
用户界面:提供前端界面,让用户查询和访问区块链数据。
-
协议与消息系统维护:开发、发布、管理、维护或分发区块链系统、DeFi 交易协议或 DeFi 消息系统。
-
流动性池参与:运行或参与流动性池,以执行数字商品的现货买卖。
-
非托管钱包与密钥管理:创建或分发钱包软件或其它工具,仅帮助个人“自行”保管、守护数字资产或私钥。
Title IV:CFTC 下的中介注册
第四章明确了 CFTC 对数字商品现货市场的独占监管权 ; 要求期货商使用合格数字资产托管人;并且要建立交易认证与交易所、经纪商、交易商的注册机制;对 商品池运营商(CPO)和商品交易顾问(CTA)设定了规则;并纳入国会立场声明。
本法案将将 CPO/CTA 的注册义务扩展至数字商品领域,并且明确未经注册不得执业的硬性要求。同时授权了 CFTC 对 CPO/CTA 进行“有条件豁免”的规则制定权,以缓解重复、冲突或过度繁重的合规要求,促进创新。
在本章末尾注有国会立场声明,表明本法及其任何修正均不授予任何联邦或州监管机构,在现货市场上监管除“数字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的权力,避免了监管机构将本法扩张性地用来监管例如石油、农产品等传统大宗商品现货交易。
Title V:创新与技术支持
第五章表明了国会对数字资产创新的积极立场,同时 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 180 日内, 设立“金融科技与创新战略中心” ;将 CFTC 实验室(LabCFTC)法定化,围绕 DeFi、NFT、区块链支付系统、市场基础设施、金融素养等开展专题研究。
本章表明将在委员会中设立 CFTC 实验室(LabCFTC),主任由委员会任命,并受委员会的支配。自 2025 年起每年 10 月 31 日前,LabCFTC 需向众议院农业委员会和参议院农业、营养和林业委员会提交其活动报告。
后续可能影响
目前《CLARITY Act》法案已经提交众议院进行全体表决,根据众议院农业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票数来看,该法案在全院表决中获得通过的概率约为 65% 以上。
综上法案关键内容而言,《CLARITY Act》法案通过对于整个加密行业是有利的,一是通过明确 SEC 与 CFTC 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改变曾经加密监管的混乱局面,也明确了对加密活动的监管边界,使加密从业人员在从事加密商业活动时有法所依;二是该法案也通过政策措施促进加密行业发展,如设立金融科技与创新战略中心和 CFTC 实验室,这也意味着监管从“管”到“引”的转变,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引导美国的加密行业往更加合规的方向发展。
但也有批评者认为,该法案可能会助长风险投资或削弱证券法对加密的管理。
支持者与批判者各执一词,《CLARITY Act》法案最终能否通过,及能否给加密行业带来实质性利好,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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